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女性被封建礼教牢牢地约束着。在职场上,一些女职工长期被不平等对待,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已经逐渐成为劳动队伍中的重要角色,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填补了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具体国家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什么呢?不如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
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
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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