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摔伤在所难免。一般受伤后,多数职工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障,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少数职工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维权举步维艰。由于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会采取殴打、辱骂法人代表,损毁单位的硬件设施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https://www.nc005.com/来就工作中摔伤该如何维护权益来为大家介绍一些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能对广大职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一,应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范围。目前,个别职工因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无论是生病还是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伤亡,都可以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予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工伤,他们要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理取闹,要么到用人单位胡搅蛮缠,要么到信访部门 “申诉”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造成诸多的不良影响。
为避免以上不良现象的发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范畴罗列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煤矿工人下班后在澡堂洗澡导致的伤亡);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条款方可认定为工伤。其关键要素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方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即使具备上述条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依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职工伤亡后,多数职工都懂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为他们维权提供平台保障。但他们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时,提交证据材料不完整或者无效,甚至不真实。因此受伤职工要维权,不是天花累赘的语言陈述或者可怜兮兮的哭诉,而是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分别是: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事故情况的人证物证材料等。
第三、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时效性。近年来,职工受伤以后,大多用人单位能在规定时间内(30天)提出工伤认定材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多数人能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申报如需司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而导致超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工伤申报延时申请,待司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之后,申请人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期间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但有部分职工伤亡后,由于时间观念不强,三、四年后才来过问工伤申报有关事项,错过了申报工伤的时限,导致维权曲折、艰难。因材,职工伤亡后,须在一年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能更好更快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走弯路。
所以就此小编就为大家归为以上三点,希望大家可以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企业员工在工作时该如何预防工伤的专业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