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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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
失信人员的限制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获取政府补贴
8、获得政策支持
9、担任国企高管
10、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1、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12、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13、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14、入党
15、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6、入伍服役
17、海关认证
18、设立金融类公司
19、发行债券
20、合格投资者额度
21、股权激励
22、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23、设立社会组织
2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6、从事食品药品、烟草、消防等行业
27、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8、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2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
30、授信
3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32、使用国有林地
33、使用草场限制
3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35、出境
扩展资料
1、失信人员: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其次,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