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职责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专业路分管,职能部门监控,党政工团齐抓,全员参与的职责体系和工作局面,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讲义内容有哪些吗?
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国以来我国已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将近300项。
第一层级:法律
法律居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其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建筑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等。
第二层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第三层级: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四层级:安全生产标准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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