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论中有一些很精辟又很有意思的思想。比如:
一、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
二、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二、解决争端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协商讨论,二是诉诸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经典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来自世界上最经典的法律谚语。
1.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A Country Lawyer / 1895 / E.L.Henry
美国第三届总统托马斯.杰斐逊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Houses on a Hill / 1879 /Winslow Homer
美国农场主联军逼退联邦骑警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系和实现,必须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Attorney’s Office / Albert Beck Wenzell
《十二怒汉》:美国法律规定,成年公民有充当陪审员的义务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Legal Advice / Louis Charles Moeller
胡适:去争得你们自己的自由,才能为国家争自由。自由的国家绝不是一群奴隶建立起来的!
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在人们全部的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没有言论自由,其他的所有自由都无从谈起。
——A Visit to the Lawyer / 1913 / Frederick William Elwell
造物主赐予人类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罗斯福
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 The Court House, Pontoise / 1873 / Camille Pissarro
全世界都说辛普森杀了人,但证据说没有。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
7.无犯意则无犯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Before the Judges / 1903 / Ferdinand Brütt
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非专业人士救助他人,无意造成伤害的可免责。
8.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是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Defendant and Counsel / 1895 / William Frederick Yeames
9.存疑时应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在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Sandwich Quarter Sessions / 1898 / Henry Weigall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无罪推定”原则,源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
英国人输出的规则,塑造了现代文明。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The Jury / 1861 / John Mor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