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上诉依然没有收到应该的赔偿 传家宝被扣丢失男子追偿31年未果

▲31年前后的孙跃成。受访者供图

1990年3月,洛阳市伊川县村民孙跃成和两位友人携带古代虎画、玉镯、古代人物画、古代对联、玉佩、玉片等“祖传宝物”赴郑州鉴定,却在上车时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下称洛铁公安)洛阳东站派出所连人带物扣押了,理由是怀疑他们涉嫌倒卖文物。

8天后,因查无实证,孙跃成被解除审查,洛铁公安返还了部分物品,但虎画和玉镯却没有归还。2005年1月24日,孙跃成收到洛铁公安处的答复称:洛铁东站副所长高建家、民警牛玉杰在办案过程中,因没按照规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画和一只玉镯丢失。

2005年7月,孙跃成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显示,洛铁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后继续扣押孙跃成物品的行为违法;洛铁公安限期返还孙跃成被扣押的虎画一幅、玉镯一只,若逾期则需赔偿孙跃成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07年,洛阳中院二审判决洛铁公安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孙跃成159.6万元。二审判决后,洛铁公安申请再审,洛阳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瀍河区法院重审。

2016年,瀍河区法院追加第三人再次审理,判决洛铁公安扣押物品不还的行为违法,赔偿孙跃成各项损失共计187万元,扣除2007年已经执行37万元,余额150万元及利息。

瀍河区法院判决后,诉讼双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洛阳中院认为,1990年3月19日,洛铁公安对涉案虎画、玉镯的扣押,乃至后来的没收,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诉,故孙跃成向洛铁公安索赔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洛阳中院裁定,撤销瀍河区法院的判决,驳回孙跃成的上诉。随后孙跃成申请再审。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河南高院维持了洛阳中院的行政裁定。

31年来,为了讨回被扣押的虎画和玉镯,孙跃成先花了15年时间向相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再耗时16年在洛阳市瀍河区级法院、洛阳中院乃至河南高院进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累计收到裁判文书17份,至今未得到他预期的赔偿。

“目前,我们已经代为向洛阳铁路公安处申请了刑事国家赔偿。”孙跃成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说,2021年8月5日,他已将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委托书邮寄给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洛铁公安应当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洛铁公安法监支队,该部门一名杨姓警官称,对相关情况不便作答,须由其领导商讨决策。

9月30日,新京报记者先后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洛铁公安处副处长张辉,其表示自己在外出差,拒绝答复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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