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应收应收收入。

财税处理

  • 发出时的财税处理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052.6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20万元(100 115×8-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万元(100×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9.60万元(115×8×13%)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

贷:产成品600万元

税务处理

增值税:根据实际收款并开票的100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收款100万元确认应税收入,并按比例确认成本。

  • 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所以需要先计算出实际利率以及合同期限内各期之间应分摊的金额。

因此,2019年9月应做会计分录:

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5.72万元

贷:财务费用25.72万元

实际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29.95万元(115×113%)

贷:应收账款129.95万元

同时,确认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4.9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95万元

2019年12月及以后各期也做类似的会计分录,只是更换每期确认的利息数字即可,不再赘述。

税务处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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