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参保人在住院的时候会被医院要求先办理出院后再重新办理入院,这种情况属于分解住院,是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要知道,医保并不会对住院天数进行规定。
有的人会发现,因治疗疾病在医院住院的时候,住了一定时间后,医生会以医疗保险限制住院天数为由,要求患者住满14天就办理出院,等到自费7天后再重新办理住院手续。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吗?医保真的有住院天数规定吗?
虽然有的地方医保部门为了防止过度医疗,会对医院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进行考核,但并没有对治疗费用和住院天数等进行限制。
在患者住院治疗还没结束时,以医保限制住院天数为由,要求患者先办理出院,自费一段时间后再重新办理入院,这就是所谓的分解住院,即人为地把一次连续的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两次或者多次的住院治疗过程。
除了上面这种情况,频繁地让参保人员在不同医院之间、同一医院的不同科室之间转换,这种情况也属于分解住院,而分解住院是违反医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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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
而在同一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分解住院的处理方法:
定点医药机构出现分解住院情况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如果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要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参保人在住院的时候有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