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府的通知上看,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依据受疫情影响情形和基金蒙受才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涌现严重艰苦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各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造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尺度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联合本省实际肯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增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长企业事务性累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