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错误…..人家说的是: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5、没有规定股东的上限…只说了发起人是2-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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