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提示:问题食品申诉条件及受理部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免不了粗心大意买到或变质的、或过期的食品,有的人维权意识淡薄,只是扔掉这些问题食品自认倒霉,在2015年315将要到来之际,佰佰提醒,我们千万不可放弃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遇到类似问题食品,一定要记得举报申诉。

那么,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申诉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另外,消费者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受理部门有哪些?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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