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最基础的身为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它也是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所在,《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就规定了一般的人格权,那么,人格权有哪些作用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就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也表时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第二,人格自由,一般人格中的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既不是单指公法上的自由,也不是私法上的具体自由权,只是泛指主体的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和自由权利,是民事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
第三,人格尊严,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人格尊严是把人真正当成“人”,是一种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既包括自我认识的主观因素,也包括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评价和尊重。
以上三方面就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作用,它保护了具体人格权所规定的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