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近日,全州县食药监局查处一了起不良商家经销过期化妆品的案件。那么,过期化妆品药监局如何处罚呢?
根据近期工作部署,全州县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县城民主路步行街一化妆品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37个品种45个批次的化妆品均超过了外包装标注的限期使用期,经现场清点共67盒,价值8225元。执法人员责令店主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生产厂家的资质,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遂依法暂扣了全部过期化妆品。
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店老板胡某平时因为疏于管理,没有对店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要求店员按规定定期盘点清理过期化妆品,而造成大量过期的产品仍然摆放在店内销售,且放任店员的销售行为。日前,全州县食药监局约谈了该化妆品专卖店老板和销售负责人,要求他们切实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加强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学习,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全州县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化妆品专卖店作出了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以案值1.2倍,计98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据此,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根据2007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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