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我们出生就可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再次努力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那么,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是公民,也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因为法人人格的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公民本人,也就是本人对于区分他人的一种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利,当然,公民本人所享有的姓名权不仅指户口登记里的正式姓名,也包括艺名、笔名、别号等等,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签字等等必须使用正式的姓名。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能非法干涉、决定和使用他人的姓名,因为姓名权是公民的绝对权和对世权,除了姓名拥有者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第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既是公民独立拥有的一种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姓名权拥有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