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要是受到损伤后想要进行鉴定,需要有专业鉴定资格才可以,那么哪些人员具备资格可进行损伤鉴定?通过https://www.nc005.com/小编来让大家了解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鉴定人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必须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必须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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