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看过来
违反计生条例不再要求开除
按规退休的职工将加发5%的补贴、
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
这些消息你都知道了吗?
“计生”
日前,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生条例不再被开除。
具体修改条文如下↓↓↓
退休补贴
据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删除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3月30日公布并施行。
此外,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还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归侨职工
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30年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
将《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