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哪些行为属于体罚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那么大家知道教师哪些行为属于体罚行为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https://www.nc005.com/寻找答案吧。

教师哪些行为属于体罚行为?小编总结如下: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8、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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