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时常有人说,我的姓名被某某某给用了,或者吵架的时候被某某某比作狗,这都是比较常见的事,而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其实这些都已经侵害了姓名权,可以进行起诉或者要求对方赔偿,那么,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是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第二,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以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侵权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将他人的名字弄错,或者写错,那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案例中,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诉讼的皆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而被侵权人只要证据侵权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而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则应由侵权人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第三,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姓名权,也就是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那就已经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损害后果,被侵权者只要能举出侵权人实际的侵害后果就可以依法上司法程度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
第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被侵权者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可分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