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身为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它受法律的保护和拘束,是需要姓名权人终生为之维护的权利,那么,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权如何维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第二,公民在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任意盗用或者冒用时,可以先要求对方出示自己的授权书或者口头同意证明文件,如果对方提供不了,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如果对方不予理会,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因为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任何他人不得随意进行盗用或者冒用以及干涉。
第三,如果侵权他人姓名权,导致他人精神受到压迫而造成精神方面的疾患,那么还必须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包括就医单据、就医途中所产生的衣食住行方面的费用、以及医生的诊断书,所有的单据和费用以及诊断书都必须经由专业人士进行公证或者有公证人,才能作为法律证据。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所享有的姓名权是法律主体的重要人格权,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所以侵权人如果想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要征求姓名权人的同意和授权,这样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不侵权他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产生经济上的损失和司法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