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确定为工伤的,依法得到赔偿。但是,现实中许多职业病会加重,即使加重了但是用人单位常常是冷漠的态度,那么职业病加重可以二次认定吗?今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08年,刘某在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自2010年2月起,刘某开始在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刘某在入职前体检和工伤保险参保体检时均未查出患尘肺病。2013年刘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经大足人社局认定,确认刘某所患尘肺叁期为工伤。2014年11月25日,大足人社局以”同一受伤部位不能进行重复认定”的原则为由,做出了撤销刘某尘肺叁期的工伤认定通知。刘某对此不服,于2014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通知。
小编认为可以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处理:
第一、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无关,则不宜认定为新的工伤。此时如果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处理。如劳动者与前一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就职业病加重情况在第二次参工期间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
第二、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新的工伤。
所以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在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进行二次认定的。
以上就是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觉得有帮助可以来关注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