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代位权中。甲向乙借款,乙又向丙借款,在乙、丙借款合同到期丙要求乙清偿时,乙却因甲尚未归还欠款而无能力偿还丙,丙因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甲就是次债务人,乙是主债务人。那么债权人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吗?
债务人一般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而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权人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吗?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
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特别是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争议颇多。
反对债权人有和解权的主要理由是:和解往往意味着原告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让步会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所以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按原有的理论通说,代位权诉讼的原告胜诉后,次债务人仍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因此收回的财产不仅可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还可以分配给其他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债权人(原告)与次债务人和解,就很可能使债务人的可得财产减少,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后,其第二十条规定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改变了上述理论设定的条件,使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的保全所得的财产具有独占性,一般无需与其他债权人分享债务人的可得财产(除非其他债权人按《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因此,专业人士认为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
一方面,债权人的起诉,应符合《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债权人取得了处分债务人实体权利的资格,并避免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的情况出现。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双方协商处分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能影响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另外追诉次债务人。
3.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不能就该部分权利再向债务人提出主张。
即债权人代位处分放弃债务人的债权,在效果上等同于放弃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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