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客体是一种紧密联系的存在,法律保护主体的同时,也保护着跟主体相联的客体,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保护文字作品,也就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第二,著作权保护口述作品,所谓的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文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布道等等。
第三,著作权保护艺术类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等。
第四,著作权保护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也就是借助于一些器材,通过一系列色彩或者画面之类的媒介,创作出的艺术作品。
第五,著作权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所谓的图形作品,主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第六,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就是保护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而所谓的计算机程序,主要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第七,著作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法律的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综上所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类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