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表现为一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那么,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有哪些呢?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有以下几方面:
1、保费的增加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减少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3、保险金额的增加
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4、保险金额的减少
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以上就是https://www.nc005.com/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有哪些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市场服务维权,保险合同出现纠纷怎么维权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https://www.nc005.com/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