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广告与虚假宣传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是什么那?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对比新旧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责任有以下变化:

(一)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罚款方面的处罚,由原来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为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新增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另外新增了“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法律后果,即,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二)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先行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定。即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其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并且,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虚假广告以外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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