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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
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
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结果甩出车外的等等。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即便是遇到天灾,比如说公交车被雷击中后着火的,或者是车内有人制造恐怖袭击的,公交公司都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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