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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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的赔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货物丢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5)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6)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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