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具备哪些效力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患者的劣势地位得到了法律规定的弥补以及社会的充分关注。那么,医疗服务合同具备哪些效力呢?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合同具备的效力:

医方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二、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三、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五、其他义务

(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

(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

(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

(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

(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

(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患者的义务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三、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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