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2014年8月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经济适用,由于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卖方办理过户的手续较繁琐,因此他们先交了首付后,拿了房子钥匙为装修做准备。没想到,有一天他们请人来做设计时,开发商突然出现,原来他们是来维修楼下住户天花板的。何女士赶紧掀去各个房间原有的地毡,目瞪口呆,原来地板上布满了裂缝,最长的裂缝接近三米,宽度达到两厘米,而且裂缝是贯通整个楼板的。且据维修人员说,该房之前已经维修过一次了。何女士赶紧找来中介机构和卖方要退房,中介机构推说不知情,卖方则说从未维修过,质量已经得到买方认可。于是,定金不退,中介费不退。何女士的房子还没入住,就有一场官司摆在眼前。那么,二手房交易完成发现质量问题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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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二、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
三、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该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的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梁女士可以解除与卖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最后,https://www.nc005.com/提醒广大二手房买主,由于二手房一般都是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所以房屋质量问题就更加重要,购房者必须妥善对待二手房验房。如果二手房质量出现问题的话,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院只对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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