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特殊表现形态,有学者称其为“保管合同”的变种,正因如此,《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一某些规定,也可适用于仓储合同。那么,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那?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四)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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