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通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方式,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商标转让也是有一定的限制,那么,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的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不允许被转让,也就是商标权尚未形成,谈何转让呢。

第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换言之,已经过期的或者不存在的商标,又如何有转让一说呢。

第三,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也无法实施商标转让权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第四,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商标也无法行使转让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商标也无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六,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以上六种情况下,商标转让是无法进行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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