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多数情况下,同一类型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根据申请日期来排队核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商标注册也有一定的优先权,那么,什么是商标注册优先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想享有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而企业如果想享有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优先权,主要是指企业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