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

铁路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每年为人民的出行以及货物的运输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呢?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

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与之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是发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向发站支付运费和运输的其他费用,途中各站都是基于托运人和发站的约定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它们与发站的关系另有规定或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发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

可以选择到站作为被告是基于铁路规章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的约定。铁路规章规定:到站是货运事故的处理站,货运事故发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由到站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领货不能或领取的货物存在问题的情况,都表明到站并未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其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将责任站作为被告是由民法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决定的。铁路货损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违约事实存在且有过错。在责任站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站一般是通过铁路部门的顺查实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直接以责任站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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