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转租权、转租金的确定权、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和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几种权利,那么夫妻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朱先生和赵女士在1999年结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2年赵女士产下一子,2004年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注在儿子的抚养上,由于种种原因与丈夫的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养权。

该套房屋的承租权是朱先生婚后取得的,所以朱先生和赵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赵女士应该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应该有有赵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特别提示: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有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是: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公房,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无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双方分别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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